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与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标准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深度融合。
《规划》明确七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二是标准化助力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三是标准化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是标准化引领金融业数字生态建设。五是深化金融标准化高水平开放。六是推动金融标准化改革创新。七是夯实金融标准化发展基础。
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化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提升金融管理水平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现代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石。正如同有了刻度,尺子才能发挥效力,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划》从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建设、加强标准对金融监管的支持四个方面对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做出具体部署。江西省联交运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祖国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划》中提出的利用多种金融科技手段进行监管模式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数据标准制定、支持各类金融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等为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账户和数据的关联性、交互性不断增强,场景化、个性化、智能化的高效金融服务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数字化时代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使得金融领域更容易产生业务、技术、数据、网络等多重风险的叠加。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环境,全国多地都在积极布局金融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风险的防控、研判和评估能力。
1月19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期项目上线,该项目由江西省联交运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承建。刘祖国向记者透漏:“目前该平台利用监管科技实现了对‘7 4 n’各机构数据登记采集统计分析,提供可视化监管驾驶舱大屏展示及行业报表报告自动生成服务,下一步将重点建设完善数据实时采集分析和资金监测管理工作,以实现行业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风险预警防控和企业金融服务等平台职能,形成上下联动和协同监管机制,在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管理的同时,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推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但同时“以科技之名行金融之事”的乱象时有发生。金融行业需持牌经营是金融监管的底线。《规划》明确指出:“坚持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厘清科技服务与金融业务边界,防范借科技名义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面对监管,科技公司更应该明确自身定位,扮演好为金融机构赋能的角色。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链科技”)董事长燕刚表示:“服务于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服务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金融科技的使命。作为一家科技公司,数链科技聚焦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大宗供应链垂直领域的应用,自主研发货值计算模型,动态、实时获取产业端交易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产生的有效数据推送至金融机构,从而打破银企之间的信息壁垒,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提高其决策的灵敏性。同时,搭建全生命周期的供应链风控体系,构建统一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协助金融机构降低风控成本。”
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共存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建设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就要使这些市场协调规范发展。《规划》提出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标准、深入推进证券期货标准建设、加大黄金市场标准供给、拓展升级保险市场标准,从这四个方向全面助力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其中,金融基础设施是现代金融体系高效安全运转的中枢,对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刘祖国认为:“首先,通过金融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金融行为指标与金融风险的量化,为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大数据风控提供了技术基础,保证金融行业发展的安全;二是通过以‘政策 标准’的联动机制,引领金融行业自律;三是规范金融行业发展方向,为实现金融普惠利民便民提供基础;四是在国内优先实现金融市场规范化,实现‘国内统一’,为下一步实现国际接轨提供指导思路”。
依据《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界定,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交易所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标准化建设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息息相关。“制定金融市场软件构件等标准,促进加强金融市场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仓单质押登记系统数据标准建设。研制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场外市场区块链相关标准,促进场外市场业务模式创新。”这些《规划》提及的内容有利于加强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存管与结算的互联互通机制,引领金融市场协同发展。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敏感信息脱敏和加密规范》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敏感数据存储和使用规范》两项团体标准正在专家审批阶段,获批后将填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相关标准的空白,对提高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信息安全水平、服务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在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规划》提出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有效推进普惠金融标准建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标准保障。其中,“推动供应链交易数据与金融机构共享的流程、接口、使用、安全等数字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建设”对提高数字化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普适性具有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推动供应链交易数据与金融机构对接方面仍面临许多难题。燕刚向记者透露:“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开发能力、技术标准有一定差异性,比如系统软硬件环境、数据格式、数据标准、开发语言,系统交互api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标准化建设会大大提高整体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以区块链建设为例,目前数链科技联合业内知名区块链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打通了合同订单、物流、发票、结算、收付款、认款等流程节点,为多方参与的大宗商品交易流程提供防篡改、可溯源、具有公信力的存证记录。区块链技术和标准统一后,将有利于科技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区块链技术互认,形成行业统一规范的联盟链,最终实现跨行业的互联互通。”
按照《规划》指引,随着标准化建设逐步深入,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燕刚表示:“近些年供应链金融领域相关政策利好不断,央行的数字货币、数字财政等政策工具,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为供应链金融创造了新的业务空间。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重塑传统的金融业务体系和信用评估框架,助力普惠金融业务突破桎梏。产融结合风向标下,供应链金融借助标准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规范化的产业生态体系,可以扩大中小企业帮扶范畴,为更多市场主体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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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我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1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 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
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
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
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十五条 登记主体如对第十三条所述限制使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措施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复核;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设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属业务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 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01 元人民币。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的设定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机构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最大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交易主体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
(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
上述措施涉及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三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的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机构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
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跌停或者大幅波动、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交易机构治理和运行管理等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账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信息。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参与、介入相关主体不得泄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第六章 争议处置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交易机构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或者交易主体间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环评观察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
刘奇在省委财经委员会会议上强调
加强系统研究谋划 着力破解发展难题 全力以赴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易炼红叶建春出席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
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近日,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北京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邀请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华,通过“腾讯视频会议 线上直播”方式对《条例》进行解读培训。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相关金融机构共1380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培训会由省金融监管局监管三处相关负责同志主持。
郭华教授从《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内容、下一步展望等方面,重点从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调查职能及相关处置权限和要求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参加培训的同志还就相关具体问题与郭华教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互动。
培训会认为,《条例》是一部多部门协同、“一竿子插到底”“长牙齿”的法规,是应对非法集资乱象的一剂“猛药”,是赋予行政部门惩治非法集资的一把“利剑”,是用法治方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一道“篱笆”,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培训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一是要加强《条例》学习培训,让各级各相关部门掌握《条例》内容;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形成“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的理念;三是要树立依法治非的理念,严格按《条例》依法行政;四是要争取建立执法队伍,做到有人办事;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处非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共同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来源:江西金融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3月1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汇报,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的汇报。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会议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加强规范和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开放合作,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要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速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夯实底层技术根基,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会议强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要坚持全国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效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要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
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工业领域要推进绿色制造,建筑领域要提升节能标准,交通领域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抓紧部署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反对奢侈浪费,鼓励绿色出行,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会议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也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的一场大考。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责任,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领导干部要加强碳排放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新华社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
乘风破浪,2020年!
却成为了难以忘怀的瞬间。
绿色金融潮涌赣江
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引领江西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0年,全省金融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绿色金融理念,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取得突破。全省绿色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达到1559个,总投资额突破1万亿元。推动九江银行发起绿色票据研究课题,发布全国首个绿色票据标准,“绿票融”产品成功落地。推进四家地方法人城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我省成为全国首个法人城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省份。完善绿色市政专项债标准研究,发布全国首个绿色市政债标准研究成果。推动资溪县挂牌成立全省首个“两山银行”,着力打通“两山”转化新通道。2020年末,全省绿色信贷余额2776.5亿元,较年初增长36.1%。国家发改委将江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5项经验列入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广清单,江西绿色金融发展指数居全国第4位。
共克时艰中的“变”与“不变”
江西金融系统以责任与担当全力助“六保”促“六稳”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疫情在改变内外部环境的同时,给不少行业和企业带来巨大挑战。这既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在这场考试中,江西金融人因时因势而变,创新举措提升金融支持“六稳”“六保”质效,强化责任与担当,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根据2020年金融运行数据,全省本外币贷款余额41667.68亿元,同比增长16.73%,增速排名全国第2、连续44个月保持全国前5,比年初增加5970.83亿元,超出全年目标任务1270.83亿元。企业直接融资4713.74亿元,同比增长11.57%。“险资入赣”创历史新高,落地金额302.13亿元,同比增长47.78%。
江西金融系统众志成城抗洪救灾
大雨滂沱,倾盆而下。江西出现入汛最强局地性暴雨。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区出现超警戒水位,并发生长江水倒灌现象,省内多条河流全线超警。持续强降雨导致江西多地受灾,部分城镇内涝严重,大量房屋商铺进水、车辆被洪水浸泡,大面积农作物被淹,部分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冲毁,民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此次洪涝灾害导致江西全省10个设区市88个县(市、区)368.2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32.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7.9亿元。全省金融系统制定下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暴雨防涝灾害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西金融系统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灾害,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风险排查。灾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指导全省金融系统投入到抗洪救灾的第一线,积极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取得多个历史性突破,当年新增上市公司13家
2020年,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加速推进,取得历史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企业上市全国排名取得“双进位”:a股上市公司数量前移至全国18位;新增a股上市公司数量前移至全国第10、中部第2。创下五个“历史之最”:全年新增1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当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最多,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增至87家(境内57家,境外30家);晶科科技等10家企业先后在a股首发上市,当年a股首发上市公司数量最多,数量是前面5年(2015-2019)的总和;10家企业在a股首发募集资金119亿元,当年ipo融资金额最多,金额是前面19年(2001-2019)的总和;9个地市实现新增上市公司,当年上市企业覆盖面最广;全年新增19家企业提交上市申请,历史同期新增申报企业数量最多。实现“三个全覆盖”:在中部六省中第二个实现a股上市公司设区市全覆盖,实现通过上市审核和新增申报境内板块双料“全覆盖”,“映山红”呈现“遍地红”、“板板红”。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成立
3月12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任江西省政府副省长吴忠琼同志出席并讲话。会议通报和说明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筹备情况,审议并通过《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的报告》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工作制度》。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有利于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血脉,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金融支撑,促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形成更多特色亮点,增金融健康发展动力活力;有利于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江西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将要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作出更多金融贡献。
江西迎来普惠金融发展新机遇
2020年10月29日上午,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新闻发布会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了《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方案》),这是江西继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后,又一“国字号”重大金融改革平台,江西省也成为全国第二、中部首个同时开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省份。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殷美根在发布会上介绍,在赣州市和吉安市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问题,不仅有利于纵深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也为江西金融改革创新开辟了新的“试田”。
江西出台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2020年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我省成为中部第1个、全国第9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条例》解决了地方金融组织身份不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等问题,对于推动建设江西现代金融体系,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江西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江西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2020年9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西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本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江西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获国务院督查激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省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攻坚战调度督导牵头职责,通过开展专项大调研、印发行动方案、制定任务台账、开展专项督查等举措,全面摸清辖内金融风险底数,不断压实各地各部门风险防控处置责任,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稳妥有效压降重点领域风险:全省未发生在全国有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风险总体可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我省连续两年在全国处非平安建设考核中获得满分、列第一档,获2019年国务院督查激励,为全国五省之一。
我省企业获准境内外发债规模创新高
2020年我省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境内外融资渠道,2020年共争取国家发改委核准(注册)企业债券31支,总规模447.5亿元,较去年全年增加245.2亿元、增长121.2%;争取国家发改委备案同意境外债9支,总规模28.23亿美元(约合197.61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增长59.76%。实现了在新冠疫情冲击下的逆势增长,并创历史新高。
2020年江西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首次突破千亿
公司债券余额增速排名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117只,融资首次突破千亿,达1061.83亿元,同比增长78%,增幅位列全国第四、中部第一,占全省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由上年的14%提高到23%。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司债券余额1673.56亿元,同比增长81%,增速列全国第一,排名由2019年的全国第23位,上升至第17位,再创历史新高。发行主体进一步扩容,全年新增债券发行人44家,累计86家,较上年翻番,首次实现公司债券发行人设区市“全覆盖”。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2020年新发行公司债券加权平均利率4.86%,首次降至5%以下,创历史新低。融资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实施以来,江西省公司债券平均注册时效25.67个工作日,审核效率提升约40%。创新品种进一步丰富,全省首单绿色公司债,首单“一带一路”公司债首单保障房信托权益资产支持证券,首单证券公司次级债相继发行。风控措施成效进一步显现,江西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公司债券余额超千亿且“零违约”的省份。
省金融监管局荣获第五批省政府及时奖励资金奖励三等奖
2020年9月,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银保监局申报的第五批省政府及时奖励担当作为先进典型事迹材料,荣获省政府及时奖励资金奖励三等奖。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成绩斐然 全省担保余额首破千亿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六稳六保”、保链强链等方面作用显著。一是业务规模再获突破。全省担保余额2020年12月末突破1200亿元,达1214.56亿元,较年初增长82.20%,担保放大倍数3.36倍,较年初提高0.99倍。二是机构实力不断增强。2020年新设融资担保机构14家,新增注册资本21.5亿元;推动11家融资担保机构增资共27.98亿元;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做大做强为省管企业,萍乡、九江、景德镇等新设市级担保机构。三是体系建设提档升级。超国家要求1年半时间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设区市全覆盖,12月末体系成员70家,2020年累计向国家融资担保金备案规模220亿元,多项指标进入全国“第一方阵”,逐步形成“江西经验”。四是担保费率控制有力。全省平均综合担保费率0.85%,连续11个月控制在1%以下,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比,节约企业融资成本3.76亿元。
全国首个养殖类“保险 期货”县域覆盖项目落地赣州于都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去年以来,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养殖户面临养殖成本增加的巨大风险。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推动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赣州市政府、于都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瑞奇期货联合永安期货、大地保险携手打造了全国首个养殖类“保险 期货”县域覆盖项目。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
来源:江西金融